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对遭到破坏的山体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修复山体自然景观,恢复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