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的景观照明工程要突出建筑形式与质感,塑造与空间环境相协调的意境。新建建筑的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