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建筑的景观照明工程要突出建筑形式与质感,塑造与空间环境相协调的意境。新建建筑的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