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