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和监督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