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