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