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国家和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