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损坏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埋设地下管线;(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刻划、钉钉、拴绳挂物;(三)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五)其他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