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完善古树后续资源档案,对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建立完善古树后续资源档案;对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