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