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李庄古镇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李庄古镇保护。投资或者捐赠所得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