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李庄古镇保护工作。

翠屏区人民政府负责李庄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翠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李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李庄古镇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