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的,由有权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