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修缮规范开展修缮活动的,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