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