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