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