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规范:(一)行医应当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二)就医应当遵守各项诊疗管理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三)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