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行医应当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就医应当遵守各项诊疗管理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

(三)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