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