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

(二)统一制发选票,并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

(三)选举日前,各选区应当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等变动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

(四)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