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