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