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