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外地驻本县(市、区)的单位,应当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单独划分选区或者联合划分选区。领导机关和下属机构分驻数地的单位,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划选区。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所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