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选区内可分若干选民小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