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条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选区内可分若干选民小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