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和其他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