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