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质量促进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