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开展质量状况、质量损失率分析研究,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引导市场主体科学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开展质量成本管理,提升质量效益。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质量发展研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