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