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大对侵犯质量技术、标准、品牌等权益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