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支撑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合理布局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鼓励并支持市场主体将更多的产品或者服务纳入国家推行的认证体系,支持开展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升认证认可市场化、国际化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