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国有性质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