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支撑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