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