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