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五条有效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