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