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效期等并向社会公开。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