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效期等并向社会公开。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