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华侨历史文化遗产和华侨捐赠项目调查,建立华侨历史文化遗产和华侨捐赠项目目录。

属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建筑、手稿、文献资料等华侨历史文化遗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