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华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省购买房屋。

华侨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登记。

华侨对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