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华侨在本省就业的,享有和本省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按照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