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华侨向本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进口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华侨捐赠相关权益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