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渔业、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