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