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