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