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山体保护界桩、保护标志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恢复山体保护界桩、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