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是指主峰与谷底之间相对高度不低于三十米的自然山脉、山地、丘陵。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