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城镇规划区内的;
(二)生态红线内的;
(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重点流域干流一重山范围内的;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沿线两侧一重山范围内的;
(六)重要海岸线一侧一重山范围内的;
(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
(八)对城市整体景观格局有重要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
重点保护名录以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