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建筑未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应当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站;

(二)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海丝史迹、旅游集散中心、公务办公楼以及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

(三)金融、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